特休假怎麼排、能不能延?勞動部給答案

#勞基法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

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二、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

三、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今年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造成許多行業如觀光旅遊業、旅館業、批發零售業、與製造業等業者還在苦撐等待疫情趨緩,有些雇主會要求員工拿出特別休假來「抵押」。勞動部表示,依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應由勞工自行排定,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請休,違者將遭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勞工的特休假規定在2017年修法後,新增了兩大鐵則,分別是雇主不得單方要求勞工請休,以及未休畢可遞延至隔一年度。勞動部解釋,雖然勞基法第38條第2項的但書有保留協商空間,但「自己的假只能自己決定」,所以只要勞工不願意,雇主也不能強制勞工要排假,要不然都是算違反法令規定。

另外,時序已經進入11月,不少使用曆年制的公司開始通知勞工還有多少應休未休的日數,由於今年因疫情實施邊境管制,不少勞工手上都還有很多用不完的休假,勞動部提醒,雇主不得強制勞工一定要休完、也不可以提前買斷特別休假,若要將勞工的特休遞延至隔年,也必須經過勞工同意。

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也就是,當勞工未在曆日年、會計年,或離職前休完特休假,雇主必須依天數折算「特休未休工資」發給勞工。

 

 

勞動部解釋,特休假的工資發給,應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24條之1規定,按勞工未休畢的特別休假日數,乘上勞工每日工資發給。也就是,用勞工到期前一個月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除以30,再乘上未休日數發給,勞動部提醒,若是遇到年度終結、或是契約終結時,雇主也不可以直接要求用特休填補離職前的轉換期,必須尊重勞工的意願來安排特休假或發放未休工資。

 

參考網址

https://ctee.com.tw/news/policy/365359.html?fbclid=IwAR0-ZFGuEFww6AruEnF_qnm1rPX3n8mUNjVdYte7jxnPZoxhSTBRArzGQq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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