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春假出勤之工資與加班費計算

由於我國政府機關公告[1]今年(114年)兒童節、清明節(民族掃墓節)之春假連休4天,但有部分公司行號因應營業性質仍需安排員工出勤,因此有不少人對春假連休期間出勤之工資、加班費計算有疑慮。

依據我國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制定[2]:「民族掃墓節為民俗節日,應放假一日」;同辦法第5條明定四月四日兒童節為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應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今年四月四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故應於前一日(即四月三日)放假。而今年四月五日的性質非為民族掃墓節,僅為政府機關之休息日,因此行政機關得以自四月三日至四月六日成為連休四日春假之情況。

然勞工若與雇主約定之週休二日(休息日、例假日)[3]非為星期六、日,今年春假則不一定可連休四日,需依照實際情況而論。四月三日、四月四日皆為國定假日,雇主應按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給予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而有出勤者,雇主應按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應加倍發給(加班費);如因排班制而勞資雙方約定事後補假休息者,雇主無須給付加班費

四月五日為勞資雙方約定之休息日,勞工出勤服勞務,雇主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二項規定給予休息日加班費[4]。四月五日如非為休息日即是「正常工作日」,自不產生勞動基準法第37條之休假,亦無給付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之加班費的必要。

四月六日如為勞資雙方約定之例假日,根據勞動二字第 0910010425 號令[5]:「事業單位如非因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而使勞工於該法第36條之例假日工作,自屬違法。」簡而言之,例假日是禁止加班的,除非是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並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始可要求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倘若四月六日如為勞資雙方約定之「正常上班日」,自然不生有加班費之必要。

勞動條件是為由雇主所提供之薪資福利、工作特質與教育訓練等各項條件。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中明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這些標準旨在確保勞工在工作職場中的基本保障與福利,並促進勞資雙方的和諧與穩定關係。根據研究顯示,勞動條件越高,留任意願程度越高。作者建議資方建立更透明且合理完善的勞動條件,提升勞工的留任意願,以確保長期穩定的企業服務品質,共創雙贏的局面。

 

 

 

 

[1]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33024943

[2] 103年6月11日台內民字第1030182404號令修正

[3]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4] 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5]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searchmode=global&datatype=etype&keyword=%e4%be%8b%e5%81%87%e6%97%a5&cnt=3&mode=007&recordno=3

 

(本文作者:林素鳳藥師兼法律學碩士)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鳳梨姊姊~藥您健康與魔法天地 的頭像
鳳梨姊姊

鳳梨姊姊~藥您健康與魔法天地

鳳梨姊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