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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0614日司法院對【醫藥分業下之醫師藥品調劑權案】做出釋字第778號解釋,大法官提出之解釋文「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中華民國100412FDA藥字第1000017608號函說明三對於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醫療急迫情形之解釋部分,均為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逾越母法之規定,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不符。上開施行細則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上開函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鑒於大法官提出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醫療急迫情形」之解釋部分為逾越母法之規定,我們來檢視一下母法-藥事法第102條(*註一),關鍵詞在於「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我國健保自民國84年開始實施至今已經24年,由於匆促上路,主管機關並未就醫藥分業相關議題審慎討論,配套規範亦不完備,導致實施過程紛爭不斷。醫藥分業單軌制,一直是政府當初規劃時的理想,而釋字第778號解釋案也再次驗證這個方向。然民眾之就醫習慣所衍生出醫藥分業雙軌制,過渡期也已超過20年,盼政府與公會集思廣益,藉由政策導向與法律規制,為現今醫藥分業的困境,尋求適當的解決之道。由於調劑為藥師專屬業務,以藥事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調劑權適用於醫師是一種立法錯誤,從大法官在釋字778號釋憲案的理由書第三點中的意旨我們可以看到大法官其實是有意「放寬」醫療「急迫」情形認定。大法官強調,醫藥分業政策是立法選擇,釋憲機關原則上應予尊重,但有關機關應儘速貫徹社區藥局之可近性與方便性,以保障民眾得及時取得藥師調劑藥品服務之權益。在制度未完備前,在斟酌醫師例外可以用藥的情形時,應考量病人醫療權益維護的最高利益,適時檢討並為合理之調整。由此可見大法官支持醫藥分業,亦認為依照藥事法第102條之規定來看,現行醫藥分業法制並無完備,是有檢討改進的必要。

 

       到底在什麼情形下,醫生可自行調劑藥品?這個問題,在施行細則及函釋失效後,反而讓醫師們更無所適從。醫藥分業制度要落實公平正義,維護人民的權益,須逐步完善的法律規範,漸次達成醫藥分業實施的目的。筆者建議衛福部參照藥事法第37條第1項及第2項(*註二)之規定修改同法第102條規定為:「藥品之調劑,非藥師不得為之。但醫師之調劑得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為顧及病人醫療權益維護之最高利益,衛福部應儘速對「醫療急迫情形」重新做出定義,明確給予醫師例外調劑的權限。

                                                                                                     

註一:藥事法第102條:

「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

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

 

註二:藥事法第37條:

「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不得為之;其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調劑應由藥師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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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梨姊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林素鳳 藥師/法律學碩士

看完病要開藥前,比較細心的醫生都會問你:「有沒有對什麼藥過敏?」一般人可能會以為藥物過敏就好像是被蚊子叮到,腫個幾天、癢個幾天就沒事了;但是對罹患了嚴重藥物過敏症如「史蒂芬斯-強生症候群」的病人而言,卻是一場痛不欲生的折磨! 

在一些嚴重的案例中發現,黏膜潰瘍病變甚至會造成患者無法正常進食、肺部阻塞,眼部角膜上皮細胞壞死而導致失明的情形。SJS與感染、藥品有關,但真正發生的原因不明。發生率不分年齡、種族、季節與性別,發生率約為每年每百萬人約有1.2~6人發生。

大多數的SJS幾乎都是因為對藥物過敏所造成,其中最惡名昭彰的莫過於抗癲癇藥物如Carbamazepine(這也是台灣以往引起SJS最常見的藥物)、降尿酸藥如Allopurinol (目前歐洲造成SJS排名第一的藥物,在台灣則是排名第二)、抗生素如抗結核菌藥Rifampin及磺胺類(Sulfonamide)、消炎止痛藥物如非類固醇抗發炎藥NSAID及常見的為台灣常用的退燒藥Acetaminophen……等等。統計結果顯示在所有藥害救濟制度給付案件中,以Carbamazepine,Allopurinol,Rifampin,Sulfamethoxzole+Trimethoprim這些藥物造成SJS的嚴重不良反應最多。目前在大醫院開立某些頭痛或抗癲癇藥物,都有基因篩檢,所以在服藥前必須先抽血判定有無過敏基因才可投藥。

史帝芬斯-強生症候群死亡率約為5~10%,經衛生福利部統計,史帝芬斯-強生症候群為不可預測的藥物不良反應,若能及早診斷、治療,可降低病患不良反應的嚴重度,除了醫療人員須注意外,民眾也應該多了解用藥資訊。若服用易引起史蒂芬強生症候群藥物,出現喉嚨痛、嘴巴破、眼睛癢、皮膚紅疹時,切記應立即停藥並回診,並且要記錄會造成過敏之藥物,以增進用藥安全,維護身體健康。
若發現有異常藥物反應,首先需停藥、聯絡或再尋求原開藥醫師之建議。有高度懷疑時,則必須立刻到大醫院求診,甚至住院治療。 

藥物過敏記錄卡  

圖片來源:https://www.tdrf.org.tw/subject/04_index/01_main.asp?bull_id=4886&cate_id=215&cate_id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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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素鳳 藥師/法律碩士

Q:家中大人吃剩的藥物,若小孩子發燒、生病時,可以把藥量減半給小朋友吃嗎?

A:兒童的器官尚未發育成熟,所能承受藥品的劑量及藥品的反應與敏感度都和大人不同,這也牽涉到體重、年齡……等,並不是簡單的剝半就可以解決的!為了避免兒童服用藥物過量而中毒,強烈建議家長帶孩子去向小兒專科醫師求診,由醫師來做專業性的診斷且開立專為兒童設計的兒童專用製劑給予服用。就如同到速食店用餐的概念一樣,小朋友也有屬於他們的兒童餐喔!

說明:
幼童因服食過量藥品時所導致的副作用會比成人更加明顯,例如解熱鎮靜劑;服用過量時會引起腸胃不適、噁心、嘔吐等症狀,或是引起藥物過敏,嚴重者會導致休克,此現象以Ibuprofen最常見。甚至有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肝損害,或是致命的雷氏症候群(Reye’s Syndrome),其死亡率高達30%,此類藥物以阿斯匹靈(Aspirin)為常見。

還有治療鼻炎、過敏常用的抗組織胺,常見的副作用是四肢無力、倦怠感、嗜睡、口乾、便秘、視力模糊及排尿困難,亦有可能造成認知意識障礙或心律不整……等副作用。

再來有時會因家長給幼童自行亂服用藥物而造成誤判,甚至延誤病情而導致生命危險!曾經有案例發現原本以為是單純的發燒、咳嗽,經醫師診斷後才確診是肺炎!如果未及時正確就醫,肺部組織可能遭受破壞,引發為糜爛性肺炎,最後併發敗血症及呼吸衰竭不治。

故藥物的副作用為小朋友帶來的傷害不可輕忽!有病看醫師,用藥找藥師。讓專業團隊來協助才能得到正確的治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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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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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過嗎?~「史蒂芬斯-強生症候群」

看完病要開藥前,比較細心的醫生都會問你:「有沒有對什麼藥過敏?」一般人可能會以為藥物過敏就好像是被蚊子叮到,腫個幾天、癢個幾天就沒事了;但是對罹患了嚴重藥物過敏症如「史蒂芬斯-強生症候群」的病人而言,卻是一場痛不欲生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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