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素鳳 藥師/法律學碩士

處理受僱藥師的勞資爭議調解實務中,常見藥師向雇主主張應給付項目,有以下幾種:

(一)自受僱至離職或解僱期間之短付工資,

(二)延長工時及例休假日加班費,

(三)特休未休工資,

(四)未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

(五)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低報所短少給付的損失,

(六)職業災害補償,

(七)資遣費,

(八)工資補償。

 

因多數受僱藥師不懂法律,致使長期無行使權利,導致請求權之效力減損或消滅的法律事實,此時效制度稱為「消滅時效」。簡單來說,消滅時效是一種法律上的「有效期限」。好比食物超過新鮮的保存期限、有效期限以後就不能食用,法律上的權利如果超過了「消滅時效」,就不能再主張或行使。大部分的雇主都會聘法律顧問,因此在調解時,也會適時提出時效抗辯,主張對於已過期之部分拒絕給付。

 

請求權設有時效,一方面是尊重法安定性,另一方面也提醒權利人及早行使權利,再者是保護社會大眾對事實狀態之信賴。勞動法上也有相關的請求權時效,比較有爭議的是資遣費的時效。本文將以受僱藥師常主張的權利,一併整理及說明這些債權的請求權消滅時效,如(表一),請受僱藥師們留意,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聲請人與對造雙方在調解會議攻防時,時效抗辯是對造極為重要的防禦武器,權利人長期在權利上睡眠,雖不能即認有拋棄權利之意思,但不值得再加以保護。故時效抗辯權一經主張,凡聲請人請求權逾法定消滅時效期間的部分,均會因無理由而被駁回。對身為對造的雇主而言,此一抗辯權若經行使,可省下不少支出;對身為聲請人的受僱藥師而言,作者再三提醒受僱藥師千萬別讓權利睡著了,否則可請求之補償金額將會縮水。

 關於勞工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本文同步刊登於藥師週刊

http://34485257.why3s.cc/2180/2180-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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